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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高工程质量,根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搅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市计划、市政、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二、在市区107国道以西、航海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的区域内以及上述4条环道外侧100米范围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2.住宅小区工程;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工程,同时兴建相毗邻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合计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工程;
4.一次混凝土浇筑量达到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工程;
5.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确定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其他建设工程。
鼓励、支持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其他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和推广使用的要求,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规定>的通知》[郑政(1994).47号]的规定执行。凡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工程特殊情况不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未经批准擅自在现场搅拌的(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纠正。
本通告自1997年9月15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19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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